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切实维护全市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障退役军人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精准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全市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目的
加强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是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生动体现。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网络健全等优势特点。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法治滁州、平安滁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牵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退役军人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完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矛盾纠纷前端多元化解工作,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2.基本原则。做好退役军人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民调解服务退役军人工作的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确保服务退役军人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重主动预防,关口前移,力量下沉,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坚持系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共享资源,多方参与,广泛动员退役军人及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凝聚解决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创新矛盾纠纷解决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
3.适用范围。本意见所讲退役军人是指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案涉地在滁州市行政区划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于其他涉及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抚恤优待、就业创业、教育培训、身份认定、褒扬纪念等相关政策性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本意见所提供的退役军人人民调解服务范畴。
三、积极推进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
4.设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组织。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托本级矛盾调解中心,建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吸纳退役军人、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具有专业特长人员等,并按要求配备3-9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滁州市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引导分流全市退役军人矛盾纠纷,接收全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涉及的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同时加强对基层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政策指导。退役军人数量较多、矛盾较突出的乡镇(街道)应建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按要求配备3-9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县级退役军人调解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划片区在退役军人服务站成立专门的调委会、调解室、或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开展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5.加强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建立一支熟悉退役军人工作、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积极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
6.建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退役军人调解委员会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开展退役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苗头隐患,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有效防止涉退役军人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定期收集汇总、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动向,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是建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和台帐制度。退役军人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例会。通过例会,分析总结,部署任务,研究重要事项并加强调解员之间信息沟通,促进调解员之间相互学习和调解业务水平的提高。人民调解台帐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记录,记录了调解案件的基本信息、调解过程、调解结果以及调解后的跟踪情况。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台账,对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建立建全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7.加强工作保障。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落实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四、加强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8.注重协调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督导,认真总结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对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积极争取当地综治部门、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及相关单位对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加强工作衔接。
9.明确任务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切实履行退役军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退役军人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退役军人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10.加强宣传激励。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军人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扬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