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实际,现就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以健全“三个体系”为主线,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为重点,以满足退役军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通过科学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守法、深入普法,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保障退役军人的能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省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政策法规有效落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力维护,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高效运行。
二、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三)坚定扛起法治建设政治责任。法治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坚定扛起的政治责任。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守法、普法各个环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职重要内容。将法治建设纳入退役军人工作年度计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解决本单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
(四)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带头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重大实践活动,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三、推进法规政策“立改废释”
(五)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按照退役军人政策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立法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稳妥推进退役安置、优待抚恤、保障服务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对涉及退役军人的身份地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权利义务等合法权益的立法,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法规政策科学准确反映退役军人工作的实践要求。
(六)提高立法质量。注意统筹协调,保持不同时期、不同类别退役军人之间政策制度平衡,做好与干部人事、社会保障、军事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制度衔接,更好地发挥立法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化政策制定落实的时效性,上级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省市两级原则上要在上级政策出台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文件。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需制定细化落实举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重因地制宜,既要吃透中央精神和上级决策,也要考虑本地情况和实际操作。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需继续执行的公布有效文件目录清单,需修订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的按程序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要按规定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要按规定分别向省委、市委备案。重要文件公布后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八)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退役军人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重大规划设计、重要政策调整和改革方案、重大项目设立实施以及对退役军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全部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与退役军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要求落实公示、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
(九)加强合法性审查。将规范性文件、行政政策性文件、对外签订的协议等,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做到应审必审。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得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等。对行政政策性文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有利于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发展。对外签订的协议重点审查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涉法涉诉风险等。
(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实完善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并由法学专家、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服务、重大合作项目洽谈与合同审查、诉讼案件代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信访事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一)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思维,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违法行使权力。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按照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精准识别严格防范各项廉政风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置退役军人,规范评残评烈、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抚恤补助核发等工作,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准入门槛。
(十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十三)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落实安置、优抚褒扬等政策,不履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义务,冒领或骗取抚恤优待、烈士褒扬等国家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退役军人,依法依规取消相关荣誉称号。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污损军人形象、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补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
(十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服务型政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坚持为退役军人提供最优服务的理念,做好退役军人报到、信息采集、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党员关系转接、落户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让退役军人在日常业务办理中感受到优待尊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让数据多跑路、退役军人少跑腿。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十五)严格落实政策。强化政策执行刚性,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于诉求合理的要解决问题到位,对于诉求无理的要思想教育到位,对于生活困难的要帮扶援助到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十六)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案情,了解退役军人的诉求,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十七)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机制,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退役军人的行政案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十八)坚持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推广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工作,完善有机衔接、互动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推动矛盾问题就地及时化解。
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九)落实普法责任。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利用“建军节”“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结合双拥共建、就业创业、褒扬纪念等工作,推动政策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进网络,多渠道宣传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制度,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十)履行法定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动本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安置、培训就业、优待激励以及服务中心(站)建设等法定主体责任。要依法指导、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户口登记、编制保障、子女就学、就业服务、医疗优待、养老优待、法律援助等法定职责。要把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扎实做好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英烈褒扬、服务管理等自身业务工作,不断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十一)坚持全员学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学法不少于2次。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要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法治专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二十二)坚持深入学习。学习法律政策,要深刻理解法律政策背后的时代背景、立法理念、指导原则、运行原理。针对当前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和政策性等特点的矛盾纠纷事项,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适时召开案例研讨会,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大力夯实法治基础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为契机,制定科学规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要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为法治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立法、执法、普法宣传、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加大对从事法制工作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二十五)强化业务指导。综合运用蹲点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点对点指导、手把手教学,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情况,要帮助经办人员做好条文规定理解、个案要素提炼、演绎逻辑推理“三步走”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掌握、解释、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水平,做到记得清楚、讲得明白、做得到位。
(二十六)加强督导考核。要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好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年度法治建设情况,省厅将通过明察暗访、工作调研等方式调查了解各地法治建设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规范优待内容
(一)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六)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七)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十)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健全管理机制
(十一)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十二)明确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十五)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